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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与韦志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韦志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347号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定代表人:韦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该公司会计。被告:韦志美,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志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韦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德瑛书 记 员 曹敏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