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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8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覃里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覃里森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865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亮,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覃里森,男,民族不详,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覃里森保险人代位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要求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6.31元,逾期交费本案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志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