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伟超与陈德富、周秀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超,陈德富,周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超,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陈德富,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周秀霞,女,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超与被执行人陈德富、周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嘉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