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涛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272号李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李涛罚金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李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李涛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庭立案受理。执行中,李涛已将应缴纳的罚金2000元交至本院执行案件款专户,该案执行完毕。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272号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