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汉云、刘汉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云,刘汉亭,陈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刘汉云,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四造纸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刘汉亭,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造纸厂下岗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陈志敏,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造纸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刘汉云与刘汉亭、陈志敏返还纠纷(2016)津0103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执行人在银行财产、车辆、社会保险、房产方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