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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汉云、刘汉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云,刘汉亭,陈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刘汉云,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四造纸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刘汉亭,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造纸厂下岗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陈志敏,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造纸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刘汉云与刘汉亭、陈志敏返还纠纷(2016)津0103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执行人在银行财产、车辆、社会保险、房产方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