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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敏与被告赵亲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敏,赵亲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3488号原告:韩敏,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赵亲卫,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韩敏与被告赵亲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卞红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亲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加上之前的欠款5000元,故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5000元的欠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归还了1000元,并重新出具了440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赵亲卫未作答辩。原告韩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月26日,被告赵亲卫向原告韩敏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韩敏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韩敏与被告赵亲卫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证明,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定。上述借款无归还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亲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韩敏借款44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赵亲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收款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