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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与何培海、汪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何培海,汪桂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9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住所地:吉木萨尔县文明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孙江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新,该支行职工。被告:何培海,男,汉族,1965年4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汪桂花,女,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吉木萨尔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与被告何培海、汪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