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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伟君、刘德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伟君,刘德昌,陶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王伟君,女,汉族,1972年2月16日生。被申请人:刘德昌,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生。原审被告:陶卫国,男,汉族,1961年3月9日生。再审申请人王伟君因与被申请人刘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伟君申请再审称,已与原审原告离婚、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请求对(2015)荣崖商初字第216号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伟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曲秉堂人民陪审员  宁桂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晴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