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保定市利达物资有限公司、吴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利达物资有限公司,吴军,贾昊,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誉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建国路596号。法定代表人刘春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军,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贾昊,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41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誉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同美B座1113室。法定代表人贾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军、贾昊、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誉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冀民抗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保民四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学洪审判员  杨峰锐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