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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与高永茂、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高永茂,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民初2251号原告: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胥浦工业园区浦西北路。法定代表人:徐宗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永茂,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毛家寨村。法定代表人:邵捧双,董事长。原告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永茂、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爱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永茂、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所欠货款245283.84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按利息按年利率6%进行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7日,被告来原告处购买并拖运纸箱,被告高永茂在发货单上确认了发货数额、货款金额、累计欠货款数额等,并标明收货单位即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但是被告至今一直未能付款。被告高永茂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高永茂作为承运驾驶员来原告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处提取轻网产品420箱。同时,原告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货单上确认收货单位即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品名为轻网产品420箱,单价9000元,发货金额245283.84元,累计欠货款数额718054.73元等,被告高永茂在原告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发货单上签字予以确认。此后,两被告一直未能付款。本院认为,原告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按约向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供货后,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给付所欠货款义务,导致本次诉讼的发生,应对本纠纷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45283.84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银行利息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被告高永茂作为承运驾驶员为双方承运产品,非本次买卖合同关系的义务主体,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高永茂、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和答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4528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开始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仪征荣泰工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高永茂给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90元,由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石家庄文瀚纺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垫付,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审判员  翁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