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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与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玉珍,刘伟亮,石鸿雁,刘伟彬,董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5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189号邮政大厦。负责人:马瑞国,行长。被告: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牧野区玉。法定代表人:刘伟亮,执行董事。被告: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平中路。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董事长。被告:刘玉珍,女,1964年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刘伟亮,男,1984年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石鸿雁,女,1989年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刘伟彬,男,1987年出生,住新乡市。被告:董茹,女,1985年出生,住新乡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诉被告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玉珍、刘伟亮、石鸿雁、刘伟彬、董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共人民币5343830.77元(利息、复利均从起息日始暂算至2017年5月11日,2017年5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金按同等方式计收)。2、判令被告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玉珍、刘伟亮、石鸿雁、刘伟彬、董茹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已在我院针对同一被告及诉讼请求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兆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