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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兴涛申请于永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兴涛,于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223号申请人郑兴涛,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于永顺,住址地兰西县申请人郑兴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郑兴涛述称,2016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于永顺在申请人处借款550,000.00元用于采砂,给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此笔借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现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于永顺所有的坐落在兰西县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于永顺所有的坐落在兰西县楼房予以查封;2、对申请人郑兴涛提供担保的郑兴涛所有的坐落在兰西县新建街邮电局集资楼楼房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案件申请费3,270.00元,由申请人郑兴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尤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