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某、刘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某1,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某2,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203民初17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