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焦岸林与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岸林,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焦岸林,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化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3490、3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