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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362号原告:张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张某2,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