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双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齐世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双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齐世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1民初12号原告:山西双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忻州定襄县砂村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闫志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强,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永红,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世伟,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县。委托代理人:齐俊芳,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定襄县人,现居本县。系被告齐世伟配偶。委托代理人:李贵明,山西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双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审判长 姜 华审判员 李山河审判员 陈玉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戎慧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