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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程仁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程仁青,王书春,郑广义,翟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住所地东阿县阿胶街128号。法定代表人:贾洪军,行长。被执行人:程仁青,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王书春,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郑广义,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翟继峰,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7000元及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7000元及利息,已执行21672.02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