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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吕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259号罪犯吕真,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绍新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9月3日该院又以(2013)绍新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吕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四个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真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