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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4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刚与孙传兵、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孙传兵,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317号之一原告:赵刚,居民。被告:孙传兵,居民。被告:陈萍,居民。原告赵刚与被告孙传兵、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10元,由原告赵刚负担。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