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4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刚与孙传兵、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孙传兵,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317号之一原告:赵刚,居民。被告:孙传兵,居民。被告:陈萍,居民。原告赵刚与被告孙传兵、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10元,由原告赵刚负担。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