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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德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德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877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刘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天,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英,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德勇,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协调,被告陈德勇已交纳相应物业费用。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交纳),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幸雅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