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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黄志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黄志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31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所在地阿城区解放大街。负责人刘彦巍,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惠君,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职员,现住所阿城区。被告黄志义,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诉被告黄志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冬岩书 记 员 :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