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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1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