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廖叔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叔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叔军,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4年7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4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汨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叔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叔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廖叔军4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韩某、高某、周某、曹某等人在汨罗镇李家坪村自已家中二楼卧室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廖叔军容留吸毒人员杨某、韩某在汨罗镇李家坪村自已家中二楼卧室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7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廖叔军容留吸毒人员杨某、韩某、高某在汩罗镇李家坪村自已家中二楼卧室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廖叔军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曹某、韩某在汨罗镇李家坪村自已家中二楼卧室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7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廖叔军容留吸毒人员周某、韩某在汨罗镇李家坪村自已家中二楼卧室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叔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廖叔军的户籍材料、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汨罗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证人廖某、曹某、杨某、周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廖叔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叔军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叔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叔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叔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廖叔军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