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敏侠与张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侠,张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2217号原告:吴敏侠,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侠,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敏侠与被告张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敏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利、被告张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应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敏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521元、误工费25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12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5771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17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并将尿水泼到原告身上,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损失拒不赔偿,原告为此起诉。被告张侠辩称,被告是因侮辱他人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而非殴打他人,原告称其受伤并住院与被告无关,原告到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的为应激障碍,与被告行为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诉求。且原告要求追究被告侮辱罪的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对住院费用等情况应自行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7日上午,在阜南县××××村后张庄付春华家附近,原、被告因琐事发生辱骂,后被告将尿桶的尿水泼到原告头部。阜南县公安局对被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决定书号:2017-777号)。2017年2月17日,原告入住阜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2017年2月24日出院,住院7天,开支医疗费3198.88元(票据1张)。原告治疗终结,并表示不申请伤残、“三期”期限鉴定。原告及护理人员户籍性质均为安徽省农业户口。本案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参照安徽省2015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084元,每天85.16元(31084元/年÷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参照阜阳市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每天按50元计算。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原告住院病案等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应激障碍产生的费用,因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行为所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医疗费3198.08元;原告住院七天,误工费为596.12元(85.16元×7天),原告要求按100元每天计算误工费,因未能提供收入情况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596.12元(85.16元×7天),原告要求按120元每天计算,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情况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0元(50元×7天);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为210元;根据原告家庭与医院之间的距离和住院期间陪护人员确需回家的实际情况,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60元,原告合理损失合计5010.32元,由被告全部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敏侠各项损失总计5010.32元。二、驳回原告吴敏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22元,由被告张侠负担50元、原告吴敏侠负担1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戎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