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永福与胡召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福,胡召祥,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五居民小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064号原告:王永福,男,生于1945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兰英,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召祥,男,生于1976年5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第三人: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原告王永福与被告胡召祥、第三人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五居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永福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王永福承担。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