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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和平与安阳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王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和平,安阳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王四平,贾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256号原告:赵和平,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张四平,职务:执行董事。被告:王四平,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贾东,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赵和平与被告安阳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王四平、贾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和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和平负担。审 判 员  李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