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6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安徽宏业药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宏业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665-1号原告:安徽宏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凤阳东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41103267。法定代表人:陈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22号(车城北路5号)五楼5B-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08413B。法定代表人:刘莲仙,公司总经理。本院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宏业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蕴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珺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