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贲晓美诉鲍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贲晓美,鲍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贲晓美,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鲍德刚,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贲晓美与被执行人鲍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2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鲍德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贲晓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鲍德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贲晓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鲍德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贲晓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立新审判员  谷庆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