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毓红、许见星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杨毓红,许见星,梁秋果,蔡宇鹏,陈淑兰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050号原告: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91750165Y。法定代表人:李仁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苏燕,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毓红,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许见星,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梁秋果,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蔡宇鹏,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陈淑兰,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浦县。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龙,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毓红、许见星、梁秋果、蔡宇鹏、陈淑兰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称,杨毓红、许见星、梁秋果、蔡宇鹏、陈淑兰系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的股东。2015年1月份起,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多次向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电池配件。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其尚欠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32839.87元。经催讨,其未予还款。2017年3月10日,杨毓红、许见星、梁秋果、蔡宇鹏、陈淑兰以公司名义出具一份《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其中载明:公司注销后,如有未清理的债务,由公司原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随后,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办理注销登记。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享有买卖合同之债权,杨毓红、许见星、梁秋果、蔡宇鹏、陈淑兰未对该债务进行��算,依法应对公司未清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其请求判令杨毓红、许见星、梁秋果、蔡宇鹏、陈淑兰共同向其偿还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未清理的债务1032839.87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杨毓红、许见星、梁秋果、蔡宇鹏、陈淑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股东等自然人之间关于清算责任纠纷的案件。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因杨毓红、许见星、梁秋果、蔡宇鹏、陈淑兰未对其公司的债务予以清算,致使其债权无法实现,应按照清算报告中的承诺,对未清算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诉,显系侵权之诉,而非基于原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而形成的货款给付之诉。因此,本案管辖权不适用合同关系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条款,本院作为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原告住所地法院,于本案侵权之诉中不具备管辖权,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位于福建省漳浦县,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杨毓红、许见星、梁秋果、蔡宇鹏、陈淑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毓红、许见星、梁秋果、蔡宇鹏、陈淑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阿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