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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甘继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甘继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874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启,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继军,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委托代理人韩成彬,黑龙江高盛集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甘继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646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福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