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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公共的士有限公司与伦培仔、王惠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公共的士有限公司,伦培仔,王惠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518号原告:东莞市厚街公共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5049933Q。法定代表人:夏志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威文,男,系该公司综合业务部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柱棋,男,系该公司安全部主管。被告:伦培仔,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惠河,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东莞市厚街公共的士有限公司诉被告伦培仔、王惠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4日通知原告7天内预交本案的诉讼费,并告知原告逾期交费则依法按撤诉处理,但原告于2017年7月4日签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