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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行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小美、瑞金市沙洲坝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美,瑞金市沙洲坝镇人民政府,瑞金市沙洲坝镇金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赣07行终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美,女,1961年6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刘火木,男,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住福建省长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金市沙洲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华中,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罗莉,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谢永晟,系该镇司法所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金市沙洲坝镇金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春生,系该村委主任。上诉人杨小美因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28日,因中央苏区军事文化博览园项目将落成在沙洲坝镇金龙村乌石垅小组,金龙村委便召开了“关于做好乌石垅小组境内的征地、拆迁、迁坟工作”的会议,对做好村民的宣传工作、做好征地、坟冢、土胚房的调查摸底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为做好迁建工作,乌石垅小组专门成立了由“五老”人员构成的理事会,并制定了《金龙村乌石垅小组土胚房迁建原则》、《金龙村乌石垅小组土胚房迁建方案》、《金龙村乌石垅小组土胚房迁建点选房方案》,负责土胚房面积丈量等事宜。原告父亲杨世宜系乌石垅小组村民,生前留下5间土胚房,被纳入土胚房改建范围。2013年10月6日,原告及其大姐、二姐、三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四姐杨玉玉处理父亲杨世宜遗留房产的确认、分配事宜。经乌石垅理事会丈量确认,原告父亲杨世宜遗留的房屋均已倒塌,《金龙村乌石垅小组房屋丈量登记表》记载了丈量数据,杨世春作为亲属代表进行了签字确认。10月25日,在村委、党校“三送”工作队的调解下,杨玉玉签订了《关于杨世宜宅基地拆迁安置继承一事的处理协议》,确认杨世宜宅基地共计71.87平方米,原告五姐妹可继承其中的32.9平方米。原告认为其父亲的房屋面积不止71.87平方米,丈量存在差误,于11月21日撤销了对杨玉玉的授权委托,要求相关部门直接与其本人协调拆迁安置事宜。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重新确认杨世宜名下的房产面积,实质上就是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瑞金市沙洲坝金龙村民委员会因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已裁定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而被告瑞金市沙洲坝镇人民政府并没有确认房产面积的职责,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丈量房屋亦不是被告瑞金市沙洲坝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故原告要求被告瑞金市沙洲坝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小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小美负担。上诉人杨小美上诉称:军事博览园是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政府【2012】重点工程之一,总征地面积达数千亩,作为一个代表国家行使政权的瑞金市人民政府却把征地权交给了不具备法定行政征地的村民“五老理事会”实施征地,从而引起继承权纠纷,剥夺了杨小美对房产的合法继承权。为了做好乌石垅小组境内的征地、拆迁,镇领导做了相应的宣传及征地、土坯房的调查摸底工作。除了会议纪要真实合法,他们提供的其余证据均为伪证。请求:一、撤销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行初2号行政判决;二、沙洲坝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征地行政权归谁所有及征地计量摸底表在31日前由谁具备法定职责报送瑞金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项目指挥部(集散中心)。被上诉人沙洲坝镇人民政府辩称:1、金龙村乌石垅小组在进行农村土坯房改造时,考虑到军事博物馆需要扩建,遂决定异地迁建;2、土坯房改造政策规定,农户首先要无偿拆除原有的土坯房才可享受相关补助。镇政府没有对土坯房进行补偿,只按照规定进行了补助;3、通过乌石垅小组理事会对土坯房(其实是宅基地)面积丈量并经得村民确认后,镇政府才根据理事会形成的《分配方案》给每户农户规划了宅基地;4、上诉人父亲房屋已倒塌多年,只留下曾经使用过的宅基地。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宅基地只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所以公民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一旦拆除、倒塌,使用权也就灭失,公民需要重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重新申请和审批。综上,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瑞金市沙洲坝镇金龙村民委员会辩称:村小组原址倒塌和未倒塌的房屋都集体进行了迁移,政府没有出资对土坯房进行补偿,拆现存房由无房人进行补偿。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中央苏区军事文化博览园项目需使用沙洲坝镇金龙村乌石垅小组的土地,而该块土地上有宅基地、土坯房等,于是,金龙村乌石垅小组成立了理事会,具体负责宅基地、土坯房面积丈量、登记并制定迁建方案等事务,沙洲坝镇政府、金龙村村委则做了一些宣传、监督、协调工作,可见,乌石垅小组土坯房迁建的具体事务虽然是由乌石垅小组成立的理事会实施的,但沙洲坝镇政府、金龙村村委也监督了迁建的相关事务,对理事会确认的面积及制定的相关迁建方案也没有异议,事实上也按该面积作了异地安置。因此,沙洲坝镇政府、金龙村村委不存在再履行确认的职责问题。同时金龙村村委调换了另一块土地给乌石垅小组村民建房,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玉玉在代理权被撤销前也签字确认了面积,不存在沙洲坝镇政府、金龙村村委剥夺上诉人继承权的问题。至于面积如何分配是上诉人亲属之间的事情,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上诉人可继承的宅基地异地安置后,原有的宅基地理应交回村集体处理,由谁向瑞金市人民政府报送征地计量摸底表,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在上诉中请求判令沙洲坝镇人民政府履行确认由谁向瑞金市人民政府报送征地计量摸底表法定职责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小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定丰审判员  周洋发审判员  郭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泽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