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汤国兴与张翔宇、张富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国兴,张翔宇,张富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汤国兴,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翔宇,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富亭,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汤国兴与张翔宇、张富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翔宇、张富亭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翔宇、张富亭所有的银行存款251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瑞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