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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汤国兴与张翔宇、张富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国兴,张翔宇,张富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汤国兴,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翔宇,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富亭,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汤国兴与张翔宇、张富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翔宇、张富亭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翔宇、张富亭所有的银行存款251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瑞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