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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毛某与夏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9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夏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96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离开住所地均已超过一年,且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雨花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户籍地皆××长沙市望城区,故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