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勇、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异3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勇,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阴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水河街中段龙山小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16353578XY。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在本院执行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会秋、雷加伦、李吉祥、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其62×××06帐户中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5999.48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勇称,平阴法院对我62×××06帐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款项中包含公司2月份报销的门规住院费4534.46元、6月份报销的门规住院费1465.02元,共计5999.48元,系单位发放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这笔款项属于人身价值专用款,不可以冻结。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刘勇帐户中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要求解除冻结无法律依据。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会秋、雷加伦、李吉祥、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1)平执字第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勇62×××06帐户存款15万元。2017年3月9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阴县供电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向刘勇62×××06帐户内付款4534.46元,摘要为补充医疗保险。2017年6月14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阴县供电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向刘勇62×××06帐户内付款1465.02元,摘要为医疗费。2017年7月5日,国网平阴县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内容为:本公司2月份为刘勇报销门规住院费4534.46元、6月份报销门规住院费1465.02元,以上费用合计5999.48元,为本单位为其发放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在执行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勇62×××06帐户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冻结款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不得冻结的财产。异议人刘勇称冻结款项5999.48元属于人身价值专用款不可以冻结,于法无据,故其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应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勇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文利审判员 王童峰审判员 赵传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翠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