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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凤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平,沈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杨凤平,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沈长忠,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杨凤平与沈长忠其他合同纠纷(2016)京0114民初14836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杨凤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汝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