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边洪金与杨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洪金,杨舒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38号原告:边洪金,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吾起,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舒,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新、韩冰,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洪金与被告杨舒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洪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边洪金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