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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边洪金与杨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洪金,杨舒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38号原告:边洪金,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吾起,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舒,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新、韩冰,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洪金与被告杨舒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洪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边洪金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