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绪营、杜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绪营,杜方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396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高绪营,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杜方华,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绪营、杜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