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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绪营、杜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绪营,杜方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396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高绪营,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杜方华,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绪营、杜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