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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辉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94号被执行人:林辉国(LIEWHUGO),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国籍:马来西亚,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辉国(LIEWHUGO)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本辖区内公安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通过本院财产查询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财产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4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夏存友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494号没收财产案件处理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三庭夏存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