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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侯平伟与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平伟,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侯平伟,男,生于1959年5月19日,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36920062。法定代表人张子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侯平伟与被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平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2600元,案件受理费4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同时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标的款进行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陕102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侯平伟在本院执行局的案件执行标的款22600元予以冻结。故该款暂未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