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甲、吕某某、林某某乙、李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甲,吕某某,林某某乙,李某某,贺某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524执34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甲,男,青海省兴海县人。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青海省兴海县人。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乙,男,青海省兴海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青海省兴海县人。被执行人:贺某某,男,青海省兴海县人。被执行人:付某,男,青海省兴海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甲、吕某某、林某某乙、李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受理后经前往被执行人贺某某、付某家中调查,被执行人贺某某、付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宏审判员 索南达杰审判员 完么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三 主 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