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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韩海彬、刘国清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彬,刘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韩海彬。被执行人:刘国清。申请执行人韩海彬与被执行人刘国清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2016)冀1126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经我院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6执14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