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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行审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与东台市新街镇肥土地有机肥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东台市新街镇肥土地有机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24行审151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金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崔庆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华,该局城郊所监察员。委托代理人韩建韦,该局法制宣传科科员。被执行人东台市新街镇肥土地有机肥厂(袁铁),住所地东台市新街镇丰桥村*组**号。经营者袁铁。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台市新街镇肥土地有机肥厂(袁铁)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东台市新街镇肥土地有机肥厂(袁铁)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东台市新街镇肥土地有机肥厂(袁铁)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周来清审判员  仲正东审判员  张爱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