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黄宇皓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宇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贺国胜,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陈一璠,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黄宇皓,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黄宇皓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宇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03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皮宣文审 判 员  徐洁红审 判 员  曹德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