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刑初95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绰号“阿杰”,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2012年6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月8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部分2012年8月22日4时许,在三明市三元区某地旁的手抓龙虾摊因敬酒问题,罪犯刘某与被告人王某等人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发生矛盾。被告人王某和罪犯刘某对被害人陈某拳打脚踢。罪犯刘某用啤酒瓶砸被害人陈某的头部,并拿起虾摊桌上的水果刀捅伤被害人陈某后背,还用脚踹被害人陈某一脚。被害人陈某被打后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及罪犯刘某随即离开。五分钟后,被害人陈某等人返回到虾摊,其中被害人陈某无故将虾摊桌子掀翻,罪犯张某及“阿俊”(另案处理)等人被激怒,将被害人陈某打倒在地。罪犯张某用拳头在被害人陈某上半身部位打了几拳,“阿俊”则用塑料椅砸被害人陈某。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伤情肝挫裂伤,按新、旧鉴定标准,其损伤程序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向被害人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4)梅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三明市第一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林某、黄某2、刘某、林某2、程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出具的三公元刑鉴活字[2012]201号、[2014]044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某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寻衅滋事部分2012年10月1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和张某等人在三明市三元区某歌舞演艺会所(以下简称“会所”)消费时,因会所一名女演员未及时敬酒以及张某邀请该会所一名女演员吃夜宵遭到拒绝后,被告人王某觉得没面子故产生不满。随后,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联系叫来绰号为“文杰”(另案处理)的一名男子,二人拿起该会所至尊厅(以下简称“包间”)内的啤酒瓶、烟灰缸等物将包间内的玻璃桌砸坏。被告人王某从包间走出,在走廊门口处将装有灭火器的玻璃砸碎,使用灭火器将包间、会所办公室等处乱喷,致使会所包间、走廊、办公室等处洒满干粉。被告人王某和绰号为“文杰”的男子又跑至会所演艺厅,将演艺厅台上的音箱(型号WF-15)、摇头灯(型号57SW)、电子琴(型号罗兰FP-4F)、烟机、主持台等物品砸坏,将该会所收银台的台灯、走廊的花瓶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13,17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向被害单位三明市三元区花样年华歌舞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17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2年6月5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于2013年1月8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现场照片、花样年华歌舞厅财产损失清单、收款收据、发货单、收据、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2)梅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3)梅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王某2、桂某、邹某、马某、吴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明价鉴字[2012]176号关于被损坏音箱等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某的抓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13,1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及被害单位三明市三元区花样年华歌舞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5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对其撤销缓刑,故应与本案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王某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提出的合理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与原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包华斌审 判 员 郑成珺人民陪审员 王源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成院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