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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立红与赵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红,赵举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725号原告:杨立红,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萍,女,贵州省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赵举丽,女,成年,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告杨立红与被告赵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立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肖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小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