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立红与赵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红,赵举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725号原告:杨立红,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萍,女,贵州省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赵举丽,女,成年,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告杨立红与被告赵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立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肖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小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