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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应继强与彭远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继强,彭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应继强,男,生于1955年07月24日,汉族,住蓬安县锦屏镇。被执行人彭远建,男,生于1986年1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白沙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应继强申请执行彭远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彭远建名下登记有车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彭远建名下的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二、被执行人彭远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