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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林鼎木业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林鼎木业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保62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林鼎木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6366-4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林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6366-4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林鼎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6366-4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林鼎木业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波林鼎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0486366-4)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48的存款人民币38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