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旭与韩国旺、刘颖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韩国旺,刘颖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12号原告刘旭,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范江涛,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旺,男,53岁,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颖超,男,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诉被告韩国旺、刘颖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旭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刘旭承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