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7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方礼兴与上海国实乐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礼兴,上海国实乐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池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7509号原告:方礼兴,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国实乐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池龙。被告:池龙,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方礼兴与被告上海国实乐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池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池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池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礼兴撤回对被告池龙的起诉。审 判 长 汤宗辉人民陪审员 张凤珠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